一、法医病理鉴定委托需提供以下材料:委托书(聘请书)、身份证、病历、影像学片等。
二、法医病理鉴定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(按已缴费和补齐鉴定材料起计算),如有特殊情况,可经双方协商鉴定时限。
三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,鉴定工作开展后,委托方要求终止鉴定的,退还其鉴定费50%,鉴定工作已完成的,不予退费。
四、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、住宿费、生活费和误工补贴,不属于司法鉴定费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,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,由人民法院代为收取。
五、鉴定文书一式三份,其中二份交委托方,一份由鉴定中心存档。
六、领取报告时需提供身份证和发票,领取报告咨询电话:0830-6669956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