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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医毒物司法鉴定委托书

发布日期:2025-06-03 阅读:



表格编号:XNYDSJ-BG-1515-2025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              启用日期:202561

委托人(单位)


案件编号


联系人


联系地址


电话


司 法 鉴 定

机 构

名称: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

地址: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忠山路3319 邮编:646000

联系人:满莉沙  联系电话:0830-6669956

委托

鉴定事项

1.鉴定项目:

£乙醇

氯胺酮

甲基苯丙胺

£苯丙胺

吗啡

O6-单乙酰吗啡

£海洛因

可待因

£苯巴比妥

地西泮

艾司唑仑

阿普唑仑

咪达唑仑

氯氮平

哌替啶

£美沙酮

可卡因

苯甲酰爱康宁

巴比妥

异戊巴比妥

氯硝西泮

劳拉西泮

硝西泮

3, 4-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

其他





2.鉴定类型:£定性 £定量

3.标准:

£GB/T 42430-2023  

£SF/T 0175—2024

£SF/Z JD0107008-2010

£SF/Z JD0107025—2018

£其他



是否属于

重新鉴定

是(第 次鉴定)

鉴定用途

刑侦行政执法诉讼死亡原因鉴定 其他

与鉴定有关

的基本案情

案件摘要(时间、地点、案件概括):








被鉴定人

性别

民族

身份证号





检材编号

检材名称

体积/质量

采集时间

采集地点

包装

备注








注:检材数量超过1,另附《检材清单》

身份证明

材 料

请核对原件:   口身份证复印件 口户口簿复印件 口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

口护照复印件 口其他

预计费用及

收取方式

委托鉴定事项的鉴定费:

鉴定项目 口标准 口协议

预计收费总金额:¥: 元,大写:

司法鉴定意见书

发送方式

口自取 口邮寄

收件人姓名、电话、地址:

约定事项:

1. 关于检材:

无需退还剩余检材,我中心将于3个月后将其销毁

委托方要求退还剩余检材。委托方自领取报告7内自行取回,未按时取回的,剩余检材将于3个月后销毁。委托方知悉我中心因鉴定需要,检材会有消耗或耗尽,到最后可能无剩余检材;

其他特殊要求

2. 鉴定时限:

  日之前完成鉴定,提交司法鉴定意见;

□从该委托书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,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;

注: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,不计入鉴定时限。

3.需回避的鉴定人回避事由: 11

4.经双方协商一致,鉴定过程中可变更委托书内容。

5.其他约定事项:

鉴定风险提示

详见《鉴定告知书》

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


委托人/被鉴定人签名或盖章





年 月 日

司法鉴定机构(盖章)




鉴定人(签名):


年 月 日

















地址: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西南医科大学忠山校区含光楼

电话:0830-6669956

邮箱:lzmcsfjdzx@163.com

版权所有: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